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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选举罪在广东的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是什么?
广东省于2021年3月1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《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》的通知生效开始施行(粤高法发〔2020〕13号),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有具体的规定:
六、破坏选举罪(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)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破坏选举罪定罪,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、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:
(1)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等手段,妨害选民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致使选举无法 正常进行,或者选举无效,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;
(2)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,致使选举无法正 常进行的;
(3)伪造选民证、选票等选举文件,虚报选举票数,致使 选举结果不真实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、非法选举有效的;
(4)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,致使 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;
(5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以上就是广东省关于破坏选举罪量刑的具体规定,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,对于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,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对于刑事案件有疑问的,可以委托律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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